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,充分发挥政策效应,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,根据国务院、省、市有关部署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区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、驻涵有关单位(以下统称“行政机关”)适用本制度,各乡镇、街道参照本制度施行。
第三条 明确解读范围。行政机关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政策性文件中,属于主动公开的,涉及面广、社会关注度高、专业性强的,应及时进行解读,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要进行重点解读。
第四条 明确解读内容。解读应全面、准确地讲清楚文件的出台背景、重点内容、特色亮点、落实措施、办事指引等。
第五条 落实解读责任。坚持“谁起草、谁解读”,注重政策解读的科学性、权威性,避免“误读”。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,多部门共同起草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;区直部门、驻涵单位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政策性文件,由各单位自行或联合解读。
第六条 明确解读程序。解读材料应与政策性文件“同步起草、同步审签、同步公开”,在网上公开时应设置链接互相关联,切实为社会公众掌握、运用政策提供便利。
第七条 丰富解读形式。统筹运用撰稿解读、专家解读、政策问答、在线访谈等解读形式,充分发挥政府网站、政务微信微博等重要载体作用,积极探索运用新技术和新媒体,更多运用图解、音频、视频等方式,使政策解读可视、可听、可感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